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免收年费、转账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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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免收年费、转账手续费等
2022-11-04 16:32:00
据银保监会官网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具体来看,在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如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以及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等。
  《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同时,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资金领取时,不受Ⅱ类户转出金额限制。参加人身故的,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另外,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由参加人通过资金账户购买。参加人仅可购买其本人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发行的储蓄产品。资金账户开户行可开办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咨询服务。
  在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允许投资者通过资金账户购买的同时,还允许通过其他账户购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针对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类别,并在销售文件中进行明确标识;二是购买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的认(申)购需要;三是投资、收益分配等其他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费率优惠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此外,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真实准确、合理客观、简明扼要地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得宣传策略保本,不得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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